一、起草背景
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,推进药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,全面推行药品、医疗器械、化妆品行政裁量基准制度,规范药品、医疗器械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,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8月1日施行了《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》。省药监局根据国家局新规则的要求,制定了我省裁量规则。按照国家局新规则和我省裁量规则的要求,结合实际,分领域制定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。
二、制定依据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处罚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》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》《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》(国市监法规〔2022〕2号)《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》《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办法》等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有关文件规定。
三、主要内容
《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》共49条,《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》共28条,《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》共21条。主要有以下内容:
一是《裁量基准》以具体的违法行为作为区分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》、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、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》等法律法规的法条依据和裁量条款,对违法行为的定性和适用规则做出了规定。
二是依据不同的裁量阶次,将“减轻行政处罚”、“从轻行政处罚”、“一般行政处罚”、“从重行政处罚”所对应的处罚标准进行细化规定,明确不同阶次处罚的具体数额范围标准。
三是细化裁量阶次,区分“可以减轻、从轻、从重”和“应当减轻、从轻、从重”的适用条件,进一步规范裁量,规范执法,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空间。